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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28挥泪告别“金祥裕”退市

    西柳林村     2017-12-10 22:48:34     浏览:3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西柳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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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人寿「 金祥裕C」,应保尽保,您的正确选择!2017-05-02 阳光保险助手





    产品介绍



    主险:阳光人寿金祥裕C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必选附加险:阳光人寿附加账户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健康生活贴心呵护
    特别针对您的健康需求,提供轻症重疾保障和重大疾病保障,合理、充足、贴心的健康保障助您尽享无忧人生。


    高额保障倍增关怀
    可提供身故、伤残、意外伤害医疗、基本医疗费用等保障,以少量的保费投入获得高额的保障,体现保险真谛。

    收益保底投资灵活
    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您还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规划和需求,申请部分领取或追加保险费,使您的投资理财更加灵活自如。


    持续交费奖励多多
    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将发放持续交费奖金和持续交费特别奖金,该持续交费奖金和持续交费特别奖金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产品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交费期间
    终身(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至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金额等额增加。  

    其他如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附加账户式安康重疾的赔付等也会引起基本保险金额的变化。  




    投保规则



    项目  
    规则  

    投保人限制  
    无固定职业者不能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限制  ü投保年龄18-55周岁    ü从事五类(含)以上职业者不能投保  ü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险种只限投保一件    

    风险保额计算  
    本险种以一倍的期交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期交保险费限制  ü投保时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6000元,超过6000元时,超过的部分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最高30000元  ü此后的期交保费须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公司不受理期交保险费的增加,减少期交保险费最低不能低于6000元    

    追加保险费限制  ü保费低于10000元时,第五年方可以追加,期交10000元及以上可随时追加  ü追加保险费的额度最低为1000元,且必须为500元的整数倍  ü每年度累计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的10倍    



    18-50周岁,期交保险费6000-7000元,最低基本保险金额15万,期交保险费8000-10000元,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期交保险费的20倍,期交保险费超过1万最低基本保险金额20万,基本保险金额必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51-55周岁,期交保险费6000-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期交保险费的20倍,期交保险费超过1万最低基本保险金额20万,且必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不能高于“期交保险费*各年龄段对应的最高保额倍数”。各年龄段对应最高保额倍数见下表:

    18-25岁  
    26-30岁  
    31-35岁  
    36-40岁  
    41-45岁  
    46-50岁  
    51-60岁  

    100倍  
    90倍  
    70倍  
    60倍  
    50倍  
    40倍  
    20倍  




    保全规则



    项目  
    规则  

    减保  
    (1)减少后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不得低于最低投保金额的限制。
    (2)险种生效未满一年,不允许申请减保。
    (3)险种已失效或处于宽限期内,不允许申请减保。
    (4)减少的保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每个保单年度内该险种只能申请一次减保。  

    加保  
    (1)增加后的保额不得高于最高基本保险金额的限制。
    (2)险种生效未满一年,不能申请加保。
    (3)被保人已过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不能申请加保。
    (4)基本保险金额增加必须以千元为单位进行。
    (5)每个保单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加保。
    (6)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已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
    (7)宽限期内不允许申请加保。
    (8)被保人为五类以上(含五类)职业,不能申请加保。  

    新增附约  
    可新增附加账户式短期险,包括:附加账户式意外伤害B、附加账户式意外医疗A/B、附加账户式住院津贴、附加账户式住院费用A/B。  

    项目  
    规则  

    追加保费  
    (1)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10000元;若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低于10000元,则保单须生效满4年,且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500元的整数倍。
    (3)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
    (4)追加保费收取3%的初始费用。  

    部分领取  
    犹豫期后保单有效期内申请,宽限期内除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的账户价值总额不低于1000元。
    第1至5保单年度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分别为5%、4%、3%、2%、1%,第6保单年度及以后为0。  

    期交保险费变更  
    保单应交日前三十天或缓交期内且未超过下一个保单应交日之前申请,期交保费高于6000 元时可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且只能一次性减少到6000 元,不提供其他金额的变更。  


    个人账户价值计算






    期交保险费缓交


    (1)本合同生效起10个保单年度内:


    您可以在宽限期内任意时间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缓交保险费,办理成功后,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期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进入缓交期,缓交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缓交期最长为6个月,您可以在缓交期内的任意时间申请办理取消缓交,同时补交本合同欠交的期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办理成功后,缓交期结束。
    如果缓交期满您仍未能支付本合同欠交的期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则本合同自缓交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生效起10个保单年度内,您每5个保单年度内只有一次申请缓交保险费的权利。


    (2)本合同生效起10个保单年度后: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约定需在本合同中扣除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保障成本,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恢复交纳,那么以后每次经我们审核同意后,须按顺序依次交纳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宽限期


    (1)本合同生效起10个保单年度内,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未在保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2)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约定需在本合同中扣除的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部分领取及退保扣费

    保单年度  
    部分领取费用及退保费用占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  

    第1  
    5%  

    第2  
    4%  

    第3  
    3%  

    第4  
    2%  

    第5  
    1%  

    第6及以后  
    0%  


    附加账户式安康


    产品全称
    附加账户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简称
    附加账户式安康

    产品责任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2)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120%。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关联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均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不收取本附加合同的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保全规则



    项目  
    特殊保全规则  

    犹豫期退保退保  
    不能单独申请犹豫期退保和退保  

    减保  
    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的有效期内申请,减少的保额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减少后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万,且不得高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宽限期内不能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主合同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加保  
    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本附加合同生效满1年;
    (2)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3)主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主合同已交满10年期交保险费。
    (4)每次加保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为1000的整数倍,加保后的保额不能超过主险保额。  


    趁年轻、趁健康、趁能赚钱,备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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